伊春力业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洪波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700308531676C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红升办红旗社区广电综合楼第17户门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8-16
(2021)黑07民终434号
合同纠纷
惠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
伊春力业电梯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3-31
(2021)黑0717民初69号
合同纠纷
伊春力业电梯有限公司
惠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
伊美区人民法院
3
2021-03-31
(2021)黑0717民初69号
合同纠纷
伊春力业电梯有限公司
惠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4
2021-03-30
(2021)黑0717民初69号
合同纠纷
伊春力业电梯有限公司
惠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
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5
2019-07-09
(2019)黑0781民初1046号
服务合同纠纷
伊春力业电梯有限公司
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铁力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1
2021-05-21
(2021)黑0717民初69号
合同纠纷
伊春力业电梯有限公司、惠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22
2020-11-20
(2020)黑0725民初96号
合同纠纷
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9-30
2020-09-28
(2020)黑0725执41号
服务合同纠纷
伊春力业电梯有限公司与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4﹞10014号
经查明:2018年9月14日,当事人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获准从事电梯安装(含修理)。2022年4月12日,当事人与黑龙江九峰山养心谷游览景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期限自2022年4月12日起至2025年4月11日止,约定维保费用为3000/台 / 年。2024年7月11日,我局金林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维护保养的黑龙江九峰山养心谷游览景区管理有限公司的使用登记号为梯11黑F00689(18)的电梯进行检查,发现机房内灰尘较多,而2024年6月7日、2024年6月22日维保记录维护保养项目(内容)中结果显示机房、滑轮间环境结论却为合格;查验电梯维保记录显示最后一次维保日期为6月22日,与检查时间2024年7月11日两者时间间隔超过半个月,另在电梯机房指定位置未发现应急救援措施手动盘车手柄,而2024年6月7日、2024年6月22日维保记录维护保养项目(内容)中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结论却为合格。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对上述违法行为应合并处罚,应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伍元; 2.罚款伍万元; 两项罚没合计伍万零壹佰贰拾伍元。
50000.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8
2
伊市监处罚[2024]39号
经查明:2023年10月25日,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人员按照《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梯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对伊春力业电梯有限公司维护保养的伊春市林业中心医院的电梯开展调查,检查发现内部编号为23号,使用证号为梯11黑F01477(22)的电梯其维保记录显示2023年3月1日进行了季度维保,维保人员签字为王朝、王宏宝,之后最近一次的维保记录为2023年3月18日,项目为半月维保,维保人员签字为王朝、王宏宝,两次维保间隔为17日,其维保间隔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该公司未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2023年3月1日和3月18日的维保记录显示,第6项制动器作为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停子系统时的自检测,维保结论为“-”(无此项),维保人员签字为王朝、王宏宝,2023年10月10日的维保记录显示,第6项制动器作为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停子系统时的自检测,维保结论为“✓”(合格),其前后维保结论填写存在矛盾。经调查是由于维保人员的疏忽,造成了填写失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二份,证明维保人员未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情况;
2.询问笔录二份,证明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确认;
3.当事人的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维保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四份,证明维保人员的从事维保人员资质;
5.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的被授权人的权利;
6.当事人伊春力业电梯有限公司与委托方伊春市林业中心医院签订的合同复印件一份、情况说明一张,特种设备使用证一张,证明当事人对委托方提供电梯维保服务;
7.电梯的维保记录复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及记录的事实;
8.电梯自行检测报告一份,证明使用证号为梯11黑F01477(22)的电梯所检测项目均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的相关要求。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罚款2.0万元#
20000.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