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艺龙美发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淑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3001MA72DXBW46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温州商业街3号楼一层087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市监罚字【2023】48号
经查证,1、当事人涉嫌经营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之规定。由于当事人口述的外包装无中文标签的“定型液”数量:2袋;“发膜”1套,是当事人再不知道进口化妆品需要粘贴中文标签的情况下经营使用给顾客,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者危害人体健康。2、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据当事人陈述“定型液”数量:2袋;“发膜”1套,是2022年从兰州美博城购进的,正是疫情最严重的时候,具体店铺名称、时间忘记了,购进的时候当事人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全部要了,由于疫情封控,把票据没太在意,随便放在店里,店员没注意扔过了。是自己疏忽大意,没能及时存档。当事人自述发膜购进了1套,先试一下,好的话在购进,1盒做3个人,一次是88元,购进价是168元。当事人用了2个人,一个人没收费,顾客烫完头发就免费送了。定型液当事人购进了2套(套装里面装有2袋:分别是1号和2号),2号没有使用,1号是烫头发的,2号是定型的,1号当事人已经使用给顾客,定型液一袋几乎用1个人,购进价1套是138元。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凭证或记录,无证据证明销售价格,无法计算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2023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甘南州合作市通街803号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三楼执法一队办公室就当事人涉嫌经营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且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
1.对合作市艺龙美发中心进行了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2.对合作市艺龙美发中心你单位处以 5000 元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