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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徐林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83MA2J28860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秋丰村石塔上252号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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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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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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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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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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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富烟处[2023]第487号
2023年11月17日 09时44分,杭州市富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施渊(11010952043),包力(11010952017),徐恒(11010952013)等对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秋丰村石塔上252号一楼徐林的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徐林在场。经检查,从徐林的经营场所的卷烟货柜内发现其用于销售的卷烟:黄金叶(天润细支出口)3.5条、黄金叶(乐途中支)1条、金圣(庐山)1条、利群(楼外楼)3.4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黄金叶(爱尚)2.3条、南京(炫赫门)3.5条、芙蓉王(蓝)6条、利群(西湖恋)1.8条、利群(西湖恋)1.9条、云烟(小熊猫家园)0.8条、利群(夜西湖)0.4条、利群(新二代)0.8条、黄金叶(金丝路)0.5条、利群(软蓝)1.1条,共计15个品种30条整,卷烟条包、盒包均封装完整。因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无法提供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且卷烟质量有疑,根据上述情况,徐林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本局立案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徐林所有。当事人徐林于2023年10月中旬从一个上门推销卷烟的陌生人处购入黄金叶(天润细支出口)4条(150元/条)、黄金叶(乐途中支)1条(210元/条)、金圣(庐山)1条(90元/条)、利群(楼外楼)4条(200元/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210元/条)、黄金叶(爱尚)3条(180元/条)、南京(炫赫门)4条(210元/条)、芙蓉王(蓝)6条(310元/条)、利群(西湖恋)2条(240元/条)、利群(西湖恋)2条(240元/条)、云烟(小熊猫家园)1条(200元/条)、利群(夜西湖)1条(195元/条)、利群(新二代)1条(190元/条)、黄金叶(金丝路)1条(200元/条)、利群(软蓝)2条(190元/条),共计15个品种30条整,进货总额7485元(其中真品卷烟进货总额6885元),货款通过现金当场支付。徐林将购入的卷烟放在自己经营的店中加价销售牟利,截至卷烟被本局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前以200元/条的价格售出黄金叶(天润细支出口)0.5条,获利25元;以240元/条的价格售出利群(楼外楼)0.6条,获利24元;以210元/条的价格售出黄金叶(爱尚)0.7条,获利21元;以230元/条的价格售出南京(炫赫门)0.5条,获利10元;以260元/条的价格售出利群(西湖恋)0.2条,获利4元;以260元/条的价格售出利群(西湖恋)0.1条,获利2元;以250元/条的价格售出云烟(小熊猫家园)0.2条,获利10元;以220元/条的价格售出利群(夜西湖)0.6条,获利15元;以220元/条的价格售出利群(新二代)0.2条,获利6元;以230元/条的价格售出黄金叶(金丝路)0.5条,获利15元;以220元/条的价格售出利群(软蓝)0.9条,获利27元,共计出售5条,获利159元。(其中真品卷烟获利134元;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销售总额100元,获利25元)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质检,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黄金叶(天润细支出口)3.5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其余均为真品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编号:RAD2311007)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情况; 证据二:案发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三:徐林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打印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徐林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徐林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徐林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黄金叶(天润细支出口)3.5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其余均为真品卷烟的事实。
案件承办人员认为,徐林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知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应从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牟取不法利益,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经营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其在经营场所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徐林的违法情节,其从非法渠道购进真品卷烟的总额为6885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5%-7%的罚款。另其在经营场所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非法销售卷烟总额为100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的较重情节,应处以销售总额30%-4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以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 一、没收徐林其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所得134元,全额上缴国库; 二、对徐林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6885元的5%的罚款,计人民币344.25元,全额上缴国库; 三、责令徐林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四、没收徐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所得25元,全额上缴国库; 五、对徐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处以销售总额100元的30%的罚款,计人民币30元,全额上缴国库。 对涉案的真品卷烟14个品种26.5条,除质检损耗1.4条的费用由杭州市富阳区烟草专卖局承担外,其余25.1条全部予以发还徐林。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1个品种3.5条,除质检损耗外依法予以公开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徐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374.25元
杭州市富阳区烟草专卖局
2023-12-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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