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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区北显米业九台路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3MA14GP294D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宽城区证大光明城三期3030栋124、12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3〕48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12月23日成立,从事预包装食品(粮油)零售等服务,经营场所为宽城区证大光明城三期3030栋124、125号。于2021年10月13日,从长岭县三青山绿色农业产品加工厂购进案涉的北显三青山粉条,购进案涉产品数量为15袋,重量共7.5斤,进货价格为130.5元,售价为12/袋,并已经全部售出,违法经营额共计180元,违法所得为49.5元。按照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粉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最大使用量为200mg/kg。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这份检验报告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的实测值为196mg/kg。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的实测值均在限量内。但案涉产品标签明示不含任何添加剂,检验报告中显示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的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当事人承认销售的案涉产品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质量要求的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北显三青山粉条在进货时查验并保存了进货者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凭证、检验报告等材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已于2023年5月4日发出召回公告,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没有案涉产品被召回。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12月23日成立,从事预包装食品(粮油)零售等服务,经营场所为宽城区证大光明城三期3030栋124、125号。于2021年10月13日,从长岭县三青山绿色农业产品加工厂购进案涉的北显三青山粉条,购进案涉产品数量为15袋,重量共7.5斤,进货价格为130.5元,售价为12/袋,并已经全部售出,违法经营额共计180元,违法所得为49.5元。按照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粉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最大使用量为200mg/kg。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这份检验报告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的实测值为196mg/kg。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的实测值均在限量内。但案涉产品标签明示不含任何添加剂,检验报告中显示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的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当事人承认销售的案涉产品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质量要求的事实。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质量要求的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已构成经营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质量要求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9.50元;2.罚款人民币9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39.50元。
9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3-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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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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