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晟秋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泽宽 | 注册资本:5.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2401MA175B5M45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延吉市开发区天池新村A48号楼2单元2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市市监处罚﹝2025﹞111号
当事人篡改饮料生产日期的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篡改饮料生产日期进行销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结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序号232,违法程度较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桂花龙井拿铁咖啡饮料(规格:410mL/瓶,改动后生产日期:2025.3.2112:18)3瓶;茉莉咖啡拿铁饮料(规格:410mL/瓶,改动后生产日期:2025.4.8,15:02)1瓶;茉莉咖啡拿铁饮料(规格:410mL/瓶,改动后生产日期:2025.3.8,18:15)1瓶;战狼牛磺酸能量饮料(规格:500mL/瓶,改动后生产日期:2025.6.212:18:36)48瓶;战狼电解质水(规格:500mL/瓶,改动后生产日期:2025.6.312:18:36)48瓶;打码器4个(3个红色,1个绿色)。2.没收违法所得149元;3.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