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敏华购物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金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48WM145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广华寺街道办事处向阳工农路4号(八号地办公房003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4〕317号
经本局查明:2023年12月13日,当事人从天门瑞奇食品有限公司购进20袋“惠瑞奇”副食糕点,购进价格为3.5元/袋,支付货款70元。尔后,当事人将上述“惠瑞奇”副食糕点置于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销售价为5元/袋。
2024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内的食品货架上发现摆放有4袋“惠瑞奇”副食糕点,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27日,保质期为六个月,制造商为天门瑞奇食品有限公司,均已超过保质期。现场检查中,当事人将上述“惠瑞奇”副食糕点当场进行了销毁。
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确定过期食品的销售数量,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4袋“惠瑞奇”副食糕点货值金额为2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