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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贸锦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飞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03MA6U9FDH7H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顺城东路南段666号1幢203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0
(2025)陕0103民初2082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开封共创智汇停车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中贸锦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4-03
劳务合同纠纷
肖**
陕西精诚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市监处罚〔2025〕1354号
当事人西安中贸锦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其在2020年10月12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610103202020119号)》,显示“项目名称:顺城巷长宁苑综合改造项目;土地用途:商服”;2022年3月2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610103202230048号)》,显示“工程名称:顺城巷长宁苑综合改造项目《中贸·风华宫》”;2022年4月24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61010320224240201)》,显示“工程名称:顺城巷长宁苑综合改造项目《中贸·风华宫》”;2022年11月18日和2023年2月21日先后取得《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字第2022454、2022453、2023033号)》,均显示“用途:商业”,以及当事人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陕2018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000253、0000254、0000255号)》,显示“用途:餐饮用地”。 当事人自2024年3月份至12月份在经营过程中,通过与上海盟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嘉恒智创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吾城吾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西安悦泽汇知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西安我贞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家广告公司签订合同,利用网络媒介对其开发的“中贸?风华宫”地产项目进行广告宣传,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9月12日,当事人与上海盟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聚公司)签订《中贸风华宫&腾讯广告发布合同》:当事人向盟聚公司支付广告宣传推广费用100000元,盟聚公司在其代理平台腾讯微信朋友圈广告宣传中贸?风华宫”地产项目。 盟聚公司在腾讯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涉案广告宣传内容如下:“风华宫 城墙里 传世院落 建面约310-523㎡ 一院一名 文化藏品’,‘城墙里 传世院落 标题为天下风华一宫藏’,‘一院一名/传世藏品/纵观世界/能与风华宫同属文化级地段的作品/战神广场的豪华复合式公寓 3700万美元/英国伦敦海德公园一号 2000万英镑/北京颐和园旁颐和原著7000万人民币起/苏州拙政园旁拙政别墅总价6000万-1.1亿人民币/高价门第官居三品以上大门方可向街而开,才可称之为‘甲第’,拥有甲第需要非同寻常的门槛/再现当代盛世门风风华宫构建一进府门、二进庭院、三进室内的尊崇礼序,门向街开,一院一名,昭示着显赫世族的荣耀与风范。”。 该广告由当事人提供稿件素材,盟聚公司制作编辑内容,经当事人审核发布,广告发布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下架时间为2024年12月底。 2、2024年4月,当事人与西安嘉恒智创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恒公司)签订了《中贸?风华宫-大V徐三刀评楼市广告发布合同》:当事人向盟聚公司支付广告宣传推广费用20000元,嘉恒公司利用其微信公众号“徐三刀评楼市”广告宣传中贸?风华宫”地产项目。 嘉恒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徐三刀评楼市”发布文章《话说古往今来!院子摆在这里,就像金字塔落在巴黎》,涉案广告宣传内容如下:“中贸·风华宫以院落理念,打造68席三层院落收藏品,尊享庭院、露台空间/项目还建成了‘四进式院落体验,城门、府门、院门、入室门渐进式动线,放眼西安市场仅此一席,即便是全国市场也难出其右/在城市文化地标旁的开发案例,有一些也是脍炙人口,例如北京颐和园旁的龙湖颐和原著,还有上海新天地旁的中海·顺昌玖里风貌别墅,成交价约29.8万/㎡,可回望西安市场,在城墙内却是一片空白/西安的院子代表作是什么?过往西安虽然也诞生了不少院子,如华侨城108坊、玫瑰庄园、揽月府等,但去没有一款可以代表新时代的西安文化。” 该广告由当事人提供稿件素材,西安嘉恒智创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编辑内容,经当事人审核发布;广告发布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下架时间为2024年12月底。 3、2024年3月,当事人与西安吾城吾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吾城公司)签订了《中贸·风华宫“城记”广告发布合同》:当事人向吾城公司支付广告宣传推广费用40000元;吾城公司利用其微信公众号“西安城记”广告宣传中贸?风华宫”地产项目。 吾城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西安城记”发布文章《西安城墙内再升级:这里,将诞生独一无二的新院子》,涉案广告宣传内容如下:“致敬中国古代坊院设计,中贸风华宫以传世院落理念,打造68席三层院落,尊享庭院、露台空间,见天见地隐而不宣。”等内容。 该广告由当事人提供稿件素材,吾城公司制作编辑内容,经当事人审核发布;广告的发布时间为2024年3月2日,下架时间为2024年12月底。 4、2024年9月,当事人与西安悦泽汇知网络
1.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处广告费用4倍处罚,合计972000元。
972000.00元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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