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脊立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天琦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4MA05XYA835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三潭路2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6
劳动争议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18
2022-07-07
(2022)津0104民初3913号
合同纠纷
孙**、天津市脊立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8-18
2022-07-07
(2022)津0104民初3874号
合同纠纷
孙**、天津市脊立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开市监处罚〔2024〕队48-132号
当事人经营有“天津市脊立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通过该微信公众号于2023年9月25日发布“中秋送健康就选脊立康!”广告以宣传当事人经营的氨糖软骨素钙片商品。氨糖软骨素钙片是保健食品,其保健功能为“增加骨密度”。广告中含有“减轻关节炎症状,保持关节健康,增加肌肉耐力和力量,改善皮肤健康以及增强骨骼健康”等内容。上述氨糖软骨素钙片的功能信息是当事人为销量而杜撰,与实际情况不符,该广告没有依据;该保健食品广告中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该保健食品广告无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证明。
上述广告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于自有公众号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及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