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翔区闪潮鞋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宗霖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902MAC5W25N3P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街道办事处菜园社区西大街22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临临处罚〔2025〕3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起,从云南省昆明市螺蛳湾购进耐克品牌鞋和阿迪达斯品牌鞋到店销售。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但建立了销售台账。故采用当事人自述、销售台账和现场查获的侵权商品等数据。根据当事人所述,当事人从2023年10月起,以均价70元/双的价格购进耐克和阿迪达斯品牌鞋到店销售,期间有补货,因未建立进货台账,具体进货数额无法计算。根据当事人销售台账,当事人从2023年10月至2025年1月23日,销售各种款式的耐克品牌鞋179双,销售价格170元/双至289元/双不等,销售均价216元/双,销售金额38641元;销售各种款式的阿迪达斯品牌鞋18双,销售价格99元/双至238元/双不等,销售均价185元/双,销售金额3323元。以上合计销售鞋197双,销售金额41964元。至案发止,当事人未销售耐克鞋109双、阿迪达斯鞋23双。因无法确认当事人已售出的197双品牌鞋是否系侵权商品,故根据当事人所述和销售台账销售均价计算,当事人以均价216元/双的价格销售耐克品牌鞋,未销售耐克鞋109双,货值金额23544元;以均价185元/双的价格销售阿迪达斯品牌鞋,未销售阿迪达斯鞋23双,货值金额4255元。上述侵权商品合计货值金额27799元。
2024年2月19日,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森林警察大队聘请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上述涉嫌商品进行鉴定,于同月21日,出具了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各1份,鉴定证明上述涉案耐克品牌运动鞋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公司商标产品。于同月22日,出具了鉴定证明1份、价格证明各1份,鉴定证明上述涉案阿迪达斯品牌运动鞋是侵犯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4年3月15日,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向当事人送达《鉴定意见通知书》,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当事人上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运动鞋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适用从轻情形的,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适用从轻裁量的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1.没收耐克品牌运动鞋109双,阿迪达斯品牌运动鞋23双,合计132双;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15000.00元
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