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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济信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杰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13MACFERLW8X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潘涂后庄里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同市监处罚〔2025〕29号
2024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厦门市同安区潘涂后庄里3号的厦门济信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执法人员当场抽查当事人电脑系统记载2024年10月13日销售的处方药1盒阿莫西林胶囊,单号LS550003811,批号240440,当事人未能提供对应的处方单,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厦同市监责改[2024]0023254号)。经核查,2024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2024年3月31日销售的1盒阿莫西林胶囊(批号20230801)未能提供对应的处方单。执法人员已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厦同市监责改[2024]0006303号)。 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违法行为积极整改,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情形,和《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针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YP-105”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
-元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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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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