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王路艳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路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5MA2H3Y1L3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田园牧歌公寓听泉苑5幢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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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烟处[2023]第926号
2023年12月7日,本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田园牧歌公寓听泉苑5幢1号王路艳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发现待售的卷烟:利群(软长嘴)4条、利群(红利)3条、白沙(和天下)2条、利群(楼外楼)3条、利群(西子阳光)5条、利群(新版)2条、南京(炫赫门)2条、利群(长嘴)3条、利群(西湖恋)2.8条、利群(阳光)4条、贵烟(跨越)1条、利群(休闲细支)1条、黄金叶(天香细支)4条、利群(阳光尊中支)3条、爱喜(幻变)0.8条,共计15个品种40.6条。王路艳在现场配合检查。因该批卷烟部分无合法进口标志,王路艳现场又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2023年12月8日,本局立案调查。检查现场王路艳认可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对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利群(软长嘴)4条、利群(红利)3条、白沙(和天下)2条、利群(楼外楼)3条、利群(西子阳光)5条、利群(新版)2条、南京(炫赫门)2条、利群(长嘴)3条、利群(西湖恋)3条、利群(阳光)4条、贵烟(跨越)1条、利群(休闲细支)1条、黄金叶(天香细支)4条、利群(阳光尊中支)3条,计14个品种39.8条认定为真品卷烟;爱喜(幻变)0.8条,计1个品种0.8条认定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事实。经调查,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王路艳所有。王路艳在2023年12月6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陌生人处购入卷烟:利群(软长嘴)4条(360元/条)、利群(红利)3条(850元/条)、白沙(和天下)2条(850元/条)、利群(楼外楼)3条(200元/条)、利群(西子阳光)5条(280元/条)、利群(新版)2条(150元/条)、南京(炫赫门)2条(160元/条)、利群(长嘴)3条(220元/条)、利群(西湖恋)3条(240元/条)、利群(阳光)4条(425元/条)、贵烟(跨越)1条(205元/条)、利群(休闲细支)1条(1000元/条)、黄金叶(天香细支)4条(460元/条)、利群(阳光尊中支)3条(350元/条)、爱喜(幻变)1条(150元/条),共计15个品种41条,进货总额15635元(壹万伍仟陆佰叁拾伍元整)。双方当场交货,以现金结清货款。王路艳将该批卷烟放在店内加价销售牟利;截至案发,已售出卷烟:利群(西湖恋)0.2条(260元/条)、爱喜(幻变)0.2条(200元/条),计2个品种0.4条,销售额92元(玖拾贰元整),获利14元(壹拾肆元整)。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证据二:本局现场拍照提取的王路艳身份证原件1份、营业执照原件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原件1份,证明王路艳的主体资格;证据三:《当事人现场确认书》1份,证明本局采取的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及王路艳对行政程序的认可的事实。
王路艳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并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第二条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鉴于王路艳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的总额为15485元,违法所得4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较重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7%-9%的罚款;另其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违法所得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对王路艳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5485元7%的罚款,计1083.95元,全额上缴国库;二、没收王路艳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所得4元,全额上缴国库;三、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1个品种0.8条,全部予以没收;四、没收王路艳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所得10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14个品种39.8条,予以发还王路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王路艳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1083.95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3-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