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连池市悦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耀斌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182MA1BUDH300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文化路西、老年公寓西南侧荣耀名城小区一期1#楼000107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市市监罚﹝2024﹞31号
经查,2023年4月11日五大连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王振泉、盖永祥在对当事人所管理使用的液压电梯(车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所管理使用的液压电梯(车用)没有检验报告及维保记录,并在使用状态,立即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五市监特令[2023]第003号),并依法对该液压电梯(车用)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3月15日,五大连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勤俭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接到黑河市安委会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第二组对五大连池市悦水之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意见后,于2024年4月9入对五大连池市悦水之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使用的液压电梯(车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未按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取得电梯检验合格报告,擅自撕毁封条,使用该查封液压电梯(车用),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五市市监责改2024[207]号)。2024年6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五大连池市悦水之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车库内无车辆停放,液压电梯处于停用状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李雪、候中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五大连池市悦水之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资质;2.照片5张(照片内容为液压电梯入室出入口1张、液压电梯室内出入口2张、物业办公室照片2张),证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事实;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涉案液压电梯曾被查封的事实;4.询问笔录2份、现场笔录1份、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涉案液压电梯未经定期检验的事实;5.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测申报系统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没有检定的情况的事实;6.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照片内容为液压电梯入室出入口1张、液压电梯室内出入口1张),证明当事人不再使用涉案液压电梯。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检验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责令改正项目,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以及当事人多次同黑河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进行涉案电梯的检验事项,但黑河地区内无液压电梯维护单位,且黑河地区以外的液压电梯检验和维护保养费用高,当事人无法承受的事实。鉴于上述事实,应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的决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 停止使用该液压电梯(车用);2. 罚款50,000.00元人民币。
50000.00元
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大连池风景区分局
2024-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