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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船营区蟠桃圆养老服务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常丹丹注册资本:2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4MA178RF832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新生街3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6-30
2021-06-23
(2021)吉0204民初155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市船营区蟠桃圆养老服务中心与孙**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船处罚﹝2025﹞18009号
经查,2024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吉林市船营区蟠桃圆养老服务中心在食堂内有两袋已经发芽的土豆,当事人没有菜谱,但在留样记录中发现2024年12月24日和2024年12月27日两天的留样菜品中含有土豆。当事人购进两袋发芽土豆共80斤,每斤0.9元,共花费72元。当事人的食堂制作食物免费食用,不单独收取费用。当事人无法提供发芽土豆的进货票据、经销商资质和进货台账,当事人未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未建立并履行进货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一)警告。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项(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一)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豆2袋;(二)罚款5000元人民币。综上所述,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豆2袋;(三)罚款5000元人民币;
5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船营分局
2025-0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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