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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鑫宏安捷电子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远恒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02MAD6Y5UX68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新安街道产业园区西七号路(油脂集团) 【一照多址企业】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8
(2025)黔0402民初6475号
劳务合同纠纷
孙**
贵州鑫宏安捷电子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庹**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2
2025-10-24
(2025)黔0402民初6803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
贵州鑫宏安捷电子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庹**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11
(2025)黔0402民初6475号
劳务合同纠纷
孙**
庹宏宇;贵州鑫宏安捷电子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2
2025-08-25
(2025)黔0402民初6803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
庹宏宇;贵州鑫宏安捷电子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秀市监处罚﹝2026﹞37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红薯是2025年8月19日从安顺市西秀区顺成农贸市场一商户处购进。共购进183市斤,购进单价为1.6元/市斤。该批次小红薯销售单价不一,其中按照3元/市斤的价格销售给贵州银行印象店共10.28市斤;按照2.8元/市斤的价格销售给葡华大酒店共57.84市斤;按照2元/市斤的价格销售给安顺华通大酒店共30.44市斤;按照2.1元/市斤的价格销售给安顺羿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50市斤,共计销售出148.56市斤,剩下的34.44市斤为毛重及该批次小红薯残次品,当事人自述对该批次小红薯残次品自行进行了报损销毁。该批次小红薯货值金额为358.67元,获利120.97元。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时,当事人向贵州银行印象店、葡华大酒店、安顺华通大酒店、安顺羿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了召回公告,因小红薯属于新鲜农产品,保质期短,故无法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小红薯,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小红薯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反馈。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小红薯时未查验索取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照或身份证明、进货凭证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小红薯未建立并履行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XBJ2552040269025708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XBJ25520402690257085]、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红薯,执法人员依法送达的事实;     2.《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现场检查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新安街道产业园区西七号路(油脂集团)正常经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小红薯的事实;     3.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销货票据、订单台账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小红薯的进销数量、进销价格、进销渠道及当事人未建立并履行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娄红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合法接受调查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整改报告、召回聊天记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减轻违法行为的事实。     6.安顺市西秀区小虎蔬菜批发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吴虎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自己开具的销货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各1份,证明经营者吴虎主体资格和合法接受调查,否认销售小红薯给当事人及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7.西秀区李旷蔬菜批发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李仕伟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转账记录各1份,证明经营者李仕伟主体资格和合法接受调查,否认销售小红薯给当事人及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9.当事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红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理建议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元玖角柒分(¥120.97元);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当事人未建立并履行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综上,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红薯且未建立并履行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作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元玖角柒分(¥120.97元);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5000.00元
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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