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县阳光养殖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少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26MAC00TGD6Y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宾阳县甘棠镇高棠村委西边村佛子岭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环宾罚字〔2024〕7号
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宾阳县甘棠镇高棠村委西边村佛子岭的宾阳县阳光养殖场周边使用无人机开展非现场监管执法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建设有6栋猪舍,年出栏生猪8000头,属生态环境部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二、畜牧业 3畜牧饲养031--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中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你养殖场的生猪养殖项目总投资额为250万元,在未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桂环规范〔2023〕3号)的有关规定,并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裁量等级为3;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书,裁量等级为2;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或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基准:1.违法后果为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为1;2.你养殖场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80天以上,裁量等级为5;4.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5.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6.社会影响为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1.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0;2.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3.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部分消除,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5.产业结构类型为鼓励类,裁量等级为-2。经采用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8504元。
28504.00元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