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新阳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23MA19RUXD21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红旗镇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甸市监处罚[2024]29号
经调查查明,2024年4月18日,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林甸县新阳食杂店(经营者刘锋)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的小奶包预包装食品,从供货商采购食品时,未向供货商索要并保存食品购货凭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采购食品未索要并保存购货凭证”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于2024年5月17日再次对林甸县新阳食杂店(经营者刘锋)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法式芝麻软面包仍未索要并保存食品购货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经营者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由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明了经营者主体资格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了现场检查时相关的事实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了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相关情况;
5.现场照片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现场的相关情况。
警告#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大庆市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庆市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1-01-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庆市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19-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庆市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17-07-0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庆市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