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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区城子街谭家蔬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姜连云注册资本:0.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1MA14NX9R6L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九台区城子街镇街道11幢-1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九处罚字〔2024〕378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现场发现过期食品经询问,当事人于2024年11月5日在通化利康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全理记”哈尔滨风味红肠4捆,生产日期是2024年6月6日,保质期150天,过期20天,进货价每捆8元,售价每捆10元;“全理记”排骨风味肉肠4捆,生产日期是2024年6月12日,保质期是150天,过期13天,每捆进价是10元,售价是12元,“廖之味”蒜香排骨肠1捆,生产日期是2024年8月31日,保质期是60天,过期26天,每捆进价8元,售价是10元。经调查,当事人未售卖给投诉人该食品,在超出食品保质期后当事人未销售过上述食品,没有违法所得,现场未发现其他过期食品。
现已查明:当事人现场发现过期食品经询问,当事人于2024年11月5日在通化利康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全理记”哈尔滨风味红肠4捆,生产日期是2024年6月6日,保质期150天,过期20天,进货价每捆8元,售价每捆10元;“全理记”排骨风味肉肠4捆,生产日期是2024年6月12日,保质期是150天,过期13天,每捆进价是10元,售价是12元,“廖之味”蒜香排骨肠1捆,生产日期是2024年8月31日,保质期是60天,过期26天,每捆进价8元,售价是10元。经调查,当事人未售卖给投诉人该食品,在超出食品保质期后当事人未销售过上述食品,没有违法所得,现场未发现其他过期食品。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办案期间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消除违法影响,涉案金额较小,且未造成严重影响,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办案机构建议对其处:    没收超出食品保质期的“全理记”哈尔滨风味红肠4捆,“全理记”排骨风味肉肠3捆,“廖之味”蒜香排骨肠2捆。    罚款2000.00元。    合计罚没款2000.00元。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
2025-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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