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锦晟木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世忠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4MAEJUME88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新洲镇孟家渠村一组六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176号
经核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6年4月17日立案调查。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竹溪市监限提〔2026〕142号),要求当事人3日内向本局提供涉案特种设备的购进、检验、登记及叉车操作人员的用工情况和操作员证等证明材料。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供了《用工证明》1份、《操作员证》复印件1份及《叉车购买情况说明》1份,其他材料未能提供。
经调查,当事人是于2025年4月25日成立的湖北锦晟木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开始在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新洲镇孟家渠村一组六号开展木材加工业务的,涉案的特种设备(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是当事人用于在加工场内搬运木材使用的。
已查明,当事人使用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是2025年4月从竹山县购进的,购进价格28000元。购进后未经检验于2025年10月份开始投入使用,由当事人安排工作人员王传波操作上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在当事人公司(位于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新洲镇孟家渠村一组六号)的生产车间场内装卸木材,使用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2026年4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竹溪市监限提〔2026〕142号),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特种设备(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购进、检验、登记等证明材料以及操作该特种设备人员的用工情况和操作员证,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供上述特种设备的检验报告。根据以上调查情况,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代码5110的特种设备,且未经检验合格便投入使用,其行为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决定作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整。
10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