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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盛和鑫建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章菊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3AMWEAX6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筠阳街道中山路147号办公楼二楼2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处罚﹝2026﹞291号
因当事人涉嫌未依法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我局于2026年4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罗凤梅、姚涛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高安市盛和鑫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AMWEAX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彭章菊;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石棉水泥制品销售,水泥制品销售,耐火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新型陶瓷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煤炭洗选,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24年08月16日;住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筠阳街道中山路147号办公楼二楼201 ;,我是本公司股东,受法人代表彭章菊全权处理相关事宜。姓名:罗 琨;身份证号:36223319820926****;联系电话:13807956689;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朱砂冲路350号江中御墅二期24栋1单元302室;。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3月13日,在“煤炭及制品行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再次实地核查”专项整治行动中,我局执法人员对市局抽查推送名单内的高安市盛和鑫建材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登记注册的住所为“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筠阳街道中山路147号办公楼二楼201 ”,但是当事人已将住所搬迁至江西省高安市瑞阳新区平安大道高铁站枢纽东侧(乐羽体育馆内),执法人员当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6年3月20日前依法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依法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遂于2026年4月7日立案。 立案前后,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现场检查、收集固定物证、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份将公司住所变更至江西省高安市瑞阳新区平安大道高铁站枢纽东侧(乐羽体育馆内),2026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6年3月20日前依法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依法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煤炭及制品行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再次实地核查表》、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情况的事实; 2.对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等情况的事实。 3、对该公司受委托人罗琨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承认违法行为等情况的事实; 4.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检查取证拍照取证打印件2份,证明依法检查的事实。 案件性质: 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公司住所发生变更但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属于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但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一编第三十四条【裁量基准】“(一)逾期不超过十日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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