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东乌珠穆沁旗龙源液化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那仁满都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2525MA0N9K3M07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工业园区第一排101-107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5-07
(2019)内2525行初4号
认为侵犯个体工商户经营自主权
东乌珠穆沁旗龙源液化气站
东乌珠穆沁旗国土资源局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乌市监处字〔2025〕35号
东乌珠穆沁旗龙源液化气站提供的气瓶充装记录本记录有2025年9月15日共16只气瓶的充装记录,当日气瓶智慧管理系统有3只气瓶的充装记录,经执法人员调取监控发现,当事人当日实际已完成充装49瓶液化石油气,充装记录与实际充装气瓶数量不一致,共计30只液化石油气钢瓶无法实现气瓶可追溯。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15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特别规定“(2)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并且落实充装前、充装后检查与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不得错装、混装介质;(5)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管理信息系统,对气瓶的数量、充装、检验以及流转进行动态管理;”以及《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6.3.1 基本要求“(1)充装前(后),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且填写检查记录;(2)气瓶充装过程中,应当逐只进行检查,并且填写充装记录;(3)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可以采取电子记录方式,并且应该由作业人员签字确认。”8.4 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为其所充装的气瓶建立充装电子档案,对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以及充装情况进行记录,纳入充装电子档案记录;(4)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关于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建立本单位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及时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相关充装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充装信息平台追溯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构成未严格落实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2025年9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东乌珠穆沁旗龙源液化气站经营者那仁满都拉、充装工孟吉嘎拉和阿拉哈巴特尔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由于管理上的疏忽以及对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方面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和理解上的错误,所以造成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75000.00元
东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