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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正文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2MA6HEF4D21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银河西路公交停保场2#综合楼六层601-610号办公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09
(2021)黔0302民初11283号
合同纠纷
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金华村苦竹林村民组
南关镇金华村村民委员会,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农业服务中心,遵义市丰铢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2
2021-08-25
(2021)黔0302民初11283号
合同纠纷
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金华村苦竹林村民组
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遵义市丰铢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3
2021-08-23
(2021)黔0302民初11283号
合同纠纷
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金华村苦竹林村民组
遵义市丰铢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4
2021-08-17
(2021)黔0302民初11283号
合同纠纷
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金华村苦竹林村民组
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遵义市丰铢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农业服务中心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5﹞红综执01字第16号
当事人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 2024年12月30日,红花岗区水务局向我局移送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违法线索(红区水函〔2024〕116号),该线索显示:海龙水厂截止2024年11月30日取水量已达83.079万m3,批准应取量为80.4万m3/年,已超年取水许可量2.679万m3;金鼎山水厂截止2024年12月24日取水量已达68.9732万m3,批准应取量为68.91万m3/年,已超年取水量0.0632万m3。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所属海龙水厂超年取水许可量2.679万m3、金鼎山水厂超年取水量0.0632万m3,存在超年度取水量的违法行为。 2025年2月13日,本机关对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5〕遵红综执01改第8号),要求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前按照实际取水情况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并重新办理的取水许可证后将印证资料提交本机关;同步要求当事人在取得许可前停止超量取水行为。 2025年2月25日,本机关对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显示当事人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未整改到位。但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了《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关于金鼎山、海龙水厂2024年超许可情况的整改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以及金鼎山、海龙水厂《贵州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证明其正在积极完善整改阶段,且重新办理取水许可证处于论证申请阶段。同日我局对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由张君主办、彭慧玲协办。 2025年3月3日,本机关分别对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海龙水厂、金鼎山水厂厂长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所属海龙水厂对其截止2024年11月30日取水量超年度许可量2.679万m3、金鼎山水厂截止2024年12月24日取水量超年度许可量0.0632万m3的行为供认不讳。 2025年3月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调取了《金鼎山2024年度水厂取用水量台账》、《海龙水厂2024年度取用水量台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台账资料显示,金鼎山水厂2024年度取水量达70.19万m3,许可取水量为68.91万m3,超年度许可量1.28万m3;海龙水厂2024年度取水量89.59万m3,许可取水量80.4万m3,超年度许可量9.19万m3。综上,当事人2024年年许可取水量共计149.31万m3(68.91万m3+80.4万m3=149.31万m3),2024年度实际取水量共计159.78万m3(70.19万m3+89.59万m3=159.78万m3)。2024年超年度许可量合计10.47万m3(159.78万m3-149.31m3=10.47万m3),当事人超取水量占年度取水许可量约为7%(10.47万m3÷149.31万m3=0.0701225637934万m3)。当事人对其违法超量取水达10.47万m3的行为供认不讳。 202
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20000.00元
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