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正文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2MA6HEF4D21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银河西路公交停保场2#综合楼六层601-610号办公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09
(2021)黔0302民初11283号
合同纠纷
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金华村苦竹林村民组
南关镇金华村村民委员会,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农业服务中心,遵义市丰铢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2
2021-08-25
(2021)黔0302民初11283号
合同纠纷
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金华村苦竹林村民组
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遵义市丰铢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3
2021-08-23
(2021)黔0302民初11283号
合同纠纷
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金华村苦竹林村民组
遵义市丰铢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4
2021-08-17
(2021)黔0302民初11283号
合同纠纷
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金华村苦竹林村民组
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遵义市丰铢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农业服务中心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5﹞红综执01字第16号
当事人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 2024年12月30日,红花岗区水务局向我局移送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违法线索(红区水函〔2024〕116号),该线索显示:海龙水厂截止2024年11月30日取水量已达83.079万m³,批准应取量为80.4万m³/年,已超年取水许可量2.679万m³;金鼎山水厂截止2024年12月24日取水量已达68.9732万m³,批准应取量为68.91万m³/年,已超年取水量0.0632万m³。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所属海龙水厂超年取水许可量2.679万m³、金鼎山水厂超年取水量0.0632万m³,存在超年度取水量的违法行为。 2025年2月13日,本机关对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5〕遵红综执01改第8号),要求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前按照实际取水情况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并重新办理的取水许可证后将印证资料提交本机关;同步要求当事人在取得许可前停止超量取水行为。 2025年2月25日,本机关对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显示当事人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未整改到位。但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了《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关于金鼎山、海龙水厂2024年超许可情况的整改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以及金鼎山、海龙水厂《贵州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证明其正在积极完善整改阶段,且重新办理取水许可证处于论证申请阶段。同日我局对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由张君主办、彭慧玲协办。 2025年3月3日,本机关分别对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海龙水厂、金鼎山水厂厂长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所属海龙水厂对其截止2024年11月30日取水量超年度许可量2.679万m³、金鼎山水厂截止2024年12月24日取水量超年度许可量0.0632万m³的行为供认不讳。 2025年3月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调取了《金鼎山2024年度水厂取用水量台账》、《海龙水厂2024年度取用水量台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台账资料显示,金鼎山水厂2024年度取水量达70.19万m³,许可取水量为68.91万m³,超年度许可量1.28万m³;海龙水厂2024年度取水量89.59万m³,许可取水量80.4万m³,超年度许可量9.19万m³。综上,当事人2024年年许可取水量共计149.31万m³(68.91万m³+80.4万m³=149.31万m³),2024年度实际取水量共计159.78万m³(70.19万m³+89.59万m³=159.78万m³)。2024年超年度许可量合计10.47万m³(159.78万m³-149.31m³=10.47万m³),当事人超取水量占年度取水许可量约为7%(10.47万m³÷149.31万m³=0.0701225637934万m³)。当事人对其违法超量取水达10.47万m³的行为供认不讳。 2025年3月19日,红花岗区水务局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金鼎山水厂、海龙水厂超许可取水情况说明的函》(红区水函〔2025〕26号),该函显示:当事人自公司成立至2023年期间不存在超量取水行为;当事人2024年超量取水行为存在天气干旱、居民增加等客观因素。 2025年4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遵义市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2025〕红综执01字第16号),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机关递交了《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关于超许可取水行政处罚的申诉书》(遵红水投水务〔2025〕5号),要求减轻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5年6月3日经集体讨论一致认为贵州水投水务集团遵义红花岗有限公司在申诉材料中未提交新的减轻处罚的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认定采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系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20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