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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许鲜零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嘉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1CP3WX8P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龙城鑫家小区2号楼101-102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5〕56号
经调查,龙江县许鲜零食店于2021年7月26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于2021年7月26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龙江县龙江镇龙城鑫家小区2号楼101门市开展食品经营活动。龙江县许鲜零食店所销售的钱家香牌老卤蛋忘记在何处购进的,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每斤17元的价格购进2斤,以每斤20元的价格销售。经当事人陈述,因工作疏忽,未能及时查验涉案产品的保质期,同时因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记录,无法查证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是否继续销售,无法查证是否有违法所得,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计量称重商品,四个4个钱家香牌老卤蛋共计160克,货值金额为6.4元。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4个钱家香牌老卤蛋; 3.罚款1000.00元。
1000.00元
-
2025-06-12
2
龙市监处罚[2024]247号
经查,龙江县许鲜零食店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221MA1CP3WX8P;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2302 210048117,有效期至2026年7月25日。龙江县许鲜零食店于2024年5月6日在高碑店市新发地保保水果批发部购进5公斤“杨梅”,该批次“杨梅”购进价格52元/公斤,销售价格59.6元/公斤,龙江县许鲜零食店在购进上述“杨梅”时向供货者高碑店市新发地保保水果批发部索要了购销凭证,查验并留存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截止我局执法人员到龙江县许鲜零食店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杨梅”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298元。由于不合格食品是食用农产品,市场消耗快、保质期较短,因此没有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05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送达检验报告、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 05 月 27 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及提供相关材料; 3.2024年05月 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交代的违法事实; 4.2024年 05 月28 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合法身份。 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编号:XBJ24230221255530530)、证明2024年05月08日抽样人员对当事人实施抽样的商品名称、重量等;2024年05月15日,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测结果不合格违法事实。 6.2024年05月15日,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XBJ24230221255530530),证明对“杨梅”检验结果情况。 7.2024年05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及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购进该批次“杨梅”的进货价格和数量,进货日期及供货者的合格资质。 8.2024年05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2024年5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真落实销售者主体责任。 9.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照片打印件一张,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杨梅”抽样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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