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芳萍水果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祝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81MA6KD09M41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太平小街过渡集贸市场A内-4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安处罚〔2025〕100号
经查,当事人在2025年7月18日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经云南省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检定,并于2025年7月24日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论为“不合格”。该电子计价秤是当事人从小街市场内垃圾桶捡到,故无法提供购买凭证。由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做销售记录,故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获得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一台;
2、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元),上缴财政。
7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