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月湖区京文食品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诗琴 | 注册资本:1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602MAE1E9P547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鹰潭市月湖区童家镇老屋村委会陈山村小组13号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鹰市监处罚〔2026〕123号
2026年2月10日,月湖区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京文食品厂开展检查,发现该厂生产名称为“酒酿”的食品16箱(18盒/箱),与当事人申办的《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所载食品类别和品种不符,执法人员对上述16箱“酒酿”食品依法进行了扣押(鹰月市监强制【2026】1001号)。
月湖区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鹰潭市月湖区京文食品厂经营的“江米八宝饭”、“黑米八宝饭”涉嫌经营标签标识不规范。2026年3月9日,月湖区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京文食品厂开展检查,现场未发现“江米八宝饭”、“黑米八宝饭”等产品,经过查看投诉举报者提供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承认照片中的产品确系其厂生产经营。
2026年2月25日、3月16日,我局接到月湖区局移送的上述两条案源线索。我局对当事人超范围生产食品、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违法行为作并案处理。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6年3月11日、12日、23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月湖区童家镇老屋村委会租了一间民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面积约300平米,办理了营业执照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此前未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酒酿”食品,与其《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所载食品类别和品种:糕点【热加工糕点(八宝饭)】不符,属超范围生产情形。
上述“酒酿”食品,当事人共生产了18箱(18盒/箱),销售了2箱(18盒/箱),生产成本54元/箱,销售价72元/箱,货值金额1296元,违法所得36元。
当事人确认上述“江米八宝饭”、“黑米八宝饭”两种食品配料表不一样,但营养成分表一样情况属实。其自述是印刷错误导致,将“黑米八宝饭”的营养成分表未作更改印成了“江米八宝饭”的营养成分表。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对上述两种食品的召回公告。
上述“江米八宝饭”、“黑米八宝饭”,当事人各生产了50盒,各销售了40盒,剩余20盒未售出已作销毁处理。“江米八宝饭”生产成本4.6元/盒,销售价6.8元/盒;“黑米八宝饭”生产成本5.6元/盒,销售价8元/盒。货值金额740元,违法所得18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我局有管辖权;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投诉举报者提供的照片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所载食品类别和品种,证明当事人超范围生产了食品、生产销售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鹰月市监强制【2026】1001号),证明执法程序正当、合法;
4.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涉案食品的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认识到错误,极力挽回、消除食品安全的隐患与危害;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此次为首次违法。
1.没收违法生产的“酒酿”16箱(18盒/箱);
2.没收违法所得220元;
3.罚款1500元,共计罚没款1720元,上缴国库。
1500.00元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