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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闻世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仲伟军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1322MA2090YD2T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沭阳县沭城街道学府北路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沭市监处罚〔2025〕X00235号
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从他人手中购进绿矾、海风藤和泽兰等13个品种的中药饮片。2025年8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使用的药品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中药饮片货架上与正常中饮片混放的用塑料袋包装的绿矾1409.6g、海风藤840.0g、海桐皮273.6g、稻芽632.2g、桔梗99.66g、鬼针草677.1g、菊花532.8g、檀香586.8g、前胡962.7g、千里光746.2 g、炒麦芽401.2g、决明子401.2g 的12个品种中药饮片无任何标识信息,泽兰包装袋上的标签合格里证上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03月13日,保质期:2年,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现场秤重袋内余229.3g。上述药品当事人分别以0.025元/g、0.0125元/g、0.01625元/g、0.01元/g、0.065元/g、0.01875元/g、0.1175元/g、0.73375元/g、0.2125元/g、0.01875元/g、0.0125元/g、0.03125元/g、0.01875元/g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在期限内不能提供上述中药饮片的购进供货商资质、票据等有效证明文件证明该药品来源合法,上述药品货值金额共计834.01元。由于当事人未建帐,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综上:当事人非法定渠道购进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减轻处罚:1.没收上述非法定渠道购进的中药饮片;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如下减轻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泽兰229.3g;3.罚款15000元。 合计罚款30000元。
45000.00元
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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