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波芳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韦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1MAA7BW631J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堡路59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江市监处罚〔2024〕218号
经查实,2024年7月27日,当事人从江西涂表嫂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2024年4月17日生产的预包装产品“萝卜干”30瓶(260g/瓶)。2024年8月1日,当事人使用上述预包装食品分装生产“香辣萝卜干”(产品名称:“香辣萝卜干”,商标:/;规格型号:500g/瓶;生产日期:2024-08-01,保质期:30天)15瓶。2024年8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经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在接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当事人向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复检申请,因样品已经超过了保质期,不具备复检的条件。
当事人以15元/瓶的价格将上述产品销售给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9瓶,剩余的产品当事人内部消耗。本案货值金额为22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35元。当事人确认,涉案产品中的日落黄不符合要求是由于采购用于分装的预包装产品“萝卜干”不合格所致。
另查实,20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100元。
2100.00元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1
2
柳江市监处罚〔2024〕42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1日生产了霉豆腐(麻辣味)15罐。经当事人进行成本核算,上述霉豆腐(麻辣味)成本为15元/罐。上述产品零售价为22元/罐。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被批次的霉豆腐(麻辣味)销售给抽样人员11罐,其余的销售给其他消费者,于2023年11月24日全部销售完毕,货值330元,获得毛利105元。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被批次的霉豆腐(麻辣味)经由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1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品。”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对当事人处以2100元罚款。
2100.00元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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