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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天马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继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26MA5Q8GBT4C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永福县永福镇凤翔路龙泉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林市)市监处罚〔2024〕97号
2023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永福联发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对店内销售的五星钻豹电动两轮摩托车(型号:ZB1200DT-S)进行了产品质量抽检,2024年3月18日我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当事人处抽检的五星钻豹电动两轮摩托车(型号:ZB1200DT-S)被判定为不合格(编号:B23-T00114)。2024年3月21日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与厂家没有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份从贵港市五星钻豹购进型号为LM1500DT-25电动两轮摩托车1辆,进货单据没有保存。该型号电动两轮摩托车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编号:B23-T00114),检验不合格的项目为车速表指示误差值。2024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给当事人,该电动摩托车销售价是3680元/辆,货值共计3680元。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摩托车,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仟陆佰捌拾元(3680元); 2、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捌拾元(3680元)。 罚没款共计柒仟叁佰陆拾元(7360元)。
3680.00元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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