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乌蒙乡鑫顺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包兴顺 | 注册资本:0.007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00MA6L31L0X9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乌蒙乡乌蒙村委会何家村旅游示范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禄处罚〔2026〕125号
2026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乌蒙乡轿子上景区何家村辖区开展正常食品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5种超过保质期食品(详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禄市监清〔2026〕36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及销售的食品相关进货凭证和相关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但因当事人在本局立案调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主动开展自检自查,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加之当事人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处于偏远乡镇,人流量少、销售额低。介于此情况,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且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减轻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详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禄市监清〔2026〕36号);
三、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5000.00元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