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裕娟烟酒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月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1MA2GRULQ0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360弄48-52号(承诺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镇市监处罚〔2024〕84号
当事人从某食品商行以3.3元/盒的价格购进“欧麦郎”绿豆糕并置于店内货架上以4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2024年1月10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2盒“欧麦郎”绿豆糕,其中1盒标注生产日期:2023/08/05,保质期:5个月;另1盒标注生产日期:2023/06/18,保质期:5个月,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承认2024年1月8日,因管理不善,在经营过程中对外销售2盒上述“欧麦郎”绿豆糕,销售价格为4元/盒,销售时已超保质期。2024年1月10日,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过期的2盒“欧麦郎”绿豆糕销毁。按照现场发现和消费者的购买数量共4盒及当事人店内标签标注售价4元/盒计算,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共16元,销售额为8元,违法所得为1.4元。
当事人对外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4元;二、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