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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龙山浙镪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聂一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82MA2H8HLH9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慈东大道18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烟处[2024]第51号
2024年03月05日10时21分,本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会同慈溪市公安局龙山派出所民警,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在当事人聂一鹏在场的情况下,依法对其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慈东大道188号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经营地址与实际相符;在其经营场所中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18种181条,其中:云烟(软珍品)1条、黄金叶(喜满堂)1条、钻石(荷花)2条、苏烟(五星红杉树)4条、云烟(硬云龙)5条、黄山(金皖烟)3条、黄金叶(天叶)2条、利群(软蓝)11条、黄鹤楼(软蓝)13条、利群(长嘴)12条、黄山(新制皖烟)5条、利群(软红长嘴)3条、中华(硬)3条、冬虫夏草(双中支)3条、玉溪(软)20条、娇子(蓝时代)11条、芙蓉王(硬)42条、黄山(印象一品)40条。10时44分,在现场负责人栾鸿涛在场的情况下,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慈溪市公安局龙山派出所民警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慈东大道188号浙强物流园2号楼226室的宿舍进行了检查。经现场询问,现场负责人栾鸿涛与当事人系亲戚关系;在当事人宿舍中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17种328条,其中:林海灵芝(如意)95条、冬虫夏草(双中支)23条、黄金叶(乐途)86条、牡丹(软)40条、长白山(红)8条、利群(楼外楼)4条、中华(硬)5条、双喜(莲香)9条、长白山(软红)20条、玉溪(软)2条、钻石(荷花)8条、林海灵芝(如意)1条、黄鹤楼(软蓝)11条、黄鹤楼(硬金砂)8条、利群(长嘴)1条、黄山(印象一品)5条、中华(软)2条。合计查获卷烟35种509条。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初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本局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执法过程由执法视音频记录,现场无人未申请回避,亦无人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为提出陈述和申辩。2024年03月05日,本局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慈东大道188号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并领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牟取不法利益,当事人于2024年01月下旬在慈溪市周巷镇从一个推销卷烟的烟贩(无法查实)处购进违法卷烟35种509条,其中:云烟(软珍品)1条、黄金叶(喜满堂)1条、钻石(荷花)2条、苏烟(五星红杉树)4条、云烟(硬云龙)5条、黄山(金皖烟)3条、黄金叶(天叶)2条、利群(软蓝)11条、黄鹤楼(软蓝)13条、利群(长嘴)12条、黄山(新制皖烟)5条、利群(软红长嘴)3条、中华(硬)3条、冬虫夏草(双中支)3条、玉溪(软)20条、娇子(蓝时代)11条、芙蓉王(硬)42条、黄山(印象一品)40条、林海灵芝(如意)95条、冬虫夏草(双中支)23条、黄金叶(乐途)86条、牡丹(软)40条、长白山(红)8条、利群(楼外楼)4条、中华(硬)5条、双喜(莲香)9条、长白山(软红)20条、玉溪(软)2条、钻石(荷花)8条、林海灵芝(如意)1条、黄鹤楼(软蓝)11条、黄鹤楼(硬金砂)8条、利群(长嘴)1条、黄山(印象一品)5条、中华(软)2条。其购入上述卷烟后存放于自己的经营场所和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慈东大道188号浙强物流园2号楼226室的宿舍准备用于销售,2024年03月05日该批违法卷烟悉数被本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并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上述准备销售并被本局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进货总额计人民币82405元,卷烟鉴别检验损耗总计3.5条。另查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经营卷烟业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证据一: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栾鸿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其身份信息。 证据三:当事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具有在其经营场所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证据五:“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卷烟图片”,证实了案发当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慈东大道188号的经营场所和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慈东大道188号浙强物流园2号楼226室的宿舍查获违法卷烟的事实及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 证据六:编号为RBE2403006的“鉴别检验报告”,证实了被本局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卷烟鉴别检验损耗总计3.5条。 证据七:“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证实了案发当日被本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真品卷烟的价格明细。证据八: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违法购进卷烟并准备销售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03月21日向当事人告知了卷烟鉴别检验结果及损耗数量,当事人对此无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进货总额为人民币82405元,违法程度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处以进货总额人民币82405.00元的9%的罚款,计人民币7416.4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上缴国库,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黄金叶(乐途)、牡丹(软)等35种509条全部予以发还,其中鉴别检验损耗3.5条以网银转账形式补偿给当事人。
7416.45元
慈溪市烟草专卖局
2024-04-0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1
2022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慈溪市局
3
2022-07-01
2021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慈溪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