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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蓝天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鹏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281790556192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大冶市金湖街办黄家献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4-05-16
2014-05-16
(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05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赵**与大冶市蓝天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冶市监处罚〔2025〕95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气瓶充装前后未履行检查、并如实记录的行为,以及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第8.4条第3项“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为其所充装的气瓶建立充装电子档案,对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以及充装情况进行记录,纳入充装电子档案记录”和第5项“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于2024年6月14日对当事人作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冶市监处罚〔2024〕43号),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冶市监处罚〔2024〕43号),于2024年10月21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大冶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本局作出的大冶市监处罚〔2024〕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局于2025年4月2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准许本局撤回上诉,准许当事人撤回起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2025年6月27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局发出《司法决定书》,决定本局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对于当事人的行政处罚酌情予以调整处理。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50000.00元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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