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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毕巧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03MA2KAYLL1Q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屿新村675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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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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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烟处[2024]第19号
接群众举报,2024年1月17日9时44分,台州市黄岩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徐峰(33100319),卢梦龙(33100329)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屿新村675号持证零售户毕巧琴的经营场所,出示证件并表明身份后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被检查人毕巧琴在场。执法人员在被检查人经营场所及后间仓储内发现大量卷烟。因被检查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凭证,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同时由于现场环境比较狭小,清点卷烟不便,经被检查人同意,执法人员将全部涉案卷烟及被检查人带往台州市黄岩区烟草专卖局北洋专卖所(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昌兴大道32号)进行卷烟数量清点。2024年1月17日10时41分,台州市黄岩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徐峰(33100319), 卢梦龙(33100329)将全部卷烟及被检查人毕巧琴带至台州市黄岩区烟草专卖局北洋专卖所(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昌兴大道32号)对涉案卷烟进行当场清点。经清点,该批卷烟为黄山(新制皖烟)1条、红双喜(硬8mg)1条、七匹狼(红)1条、红双喜(硬)1条、黄山(硬记忆)1条、娇子(蓝时代)40条、红塔山(软经典)50条、大前门(软)290条、红旗渠(芒果)120条、南京(炫赫门)1条,共计10个品种506条卷烟。因被检查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购买证明,且其中南京(炫赫门)1条在外包装上与真品卷烟存在明显差异,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批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本局当场告知被检查人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被检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被检查人毕巧琴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对执法人员不申请回避。2024年1月17日,本局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做出送交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的处理。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的卷烟黄山(新制皖烟)1条、红双喜(硬8mg)1条、七匹狼(红)1条、红双喜(硬)1条、黄山(硬记忆)1条、娇子(蓝时代)40条、红塔山(软经典)50条、大前门(软)290条、红旗渠(芒果)120条为真品卷烟,南京(炫赫门)1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的卷烟。检验损耗南京(炫赫门)1条0.2条,其余每个品种各0.1条。2024年1月24日,本局将涉案的真品卷烟黄山(新制皖烟)0.9条、红双喜(硬8mg)0.9条、七匹狼(红)0.9条、红双喜(硬)0.9条、黄山(硬记忆)0.9条、娇子(蓝时代)39.9条、红塔山(软经典)49.9条、大前门(软)289.9条、红旗渠(芒果)119.9条返还给当事人(检验损耗数量除外)。 经调查,涉案的部分卷烟是当事人毕巧琴在近几个月(具体时间无法查清)从几个上门推销卷烟的人处购买,然后放在位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屿新村675号经营场所及后间的仓库中。当事人购买黄山(新制皖烟)1条(进货价123元/条)、红双喜(硬8mg)1条(进货价90元/条)、七匹狼(红)1条(进货价134元/条)、红双喜(硬)1条(进货价85元/条)、黄山(硬记忆)1条(进货价90元/条)、娇子(蓝时代)40条(进货价55元/条)、红塔山(软经典)50条(进货价77元/条)、大前门(软)290条(进货价55元/条)、红旗渠(芒果)120条(进货价63元/条),违法进货总额人民币30082元。南京(炫赫门)1条(进货价150元/条)。直至案发上述卷烟均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鉴别检验报告和其它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之规定,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程度严重。
本案立案时间为:2024年1月17日,执法人员:徐峰(11100252024),卢梦龙(11100252027)。根据查明事实,本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黄烟处告[2024]第1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定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为30082元,违法程度为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 一、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人民币30082元9.5%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捌佰伍拾柒元柒角玖分(¥2857.79),上缴国库。 二、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南京(炫赫门)0.8条(检验损耗数量除外)公开销毁。 将检验损耗的真品卷烟黄山(新制皖烟)0.1条、红双喜(硬8mg)0.1条、七匹狼(红)0.1条、红双喜(硬)0.1条、黄山(硬记忆)0.1条、娇子(蓝时代)0.1条、红塔山(软经典)0.1条、大前门(软)0.1条、红旗渠(芒果)0.1条按进货价格补偿给当事人。
2857.79元
台州市黄岩区烟草专卖局
2024-02-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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