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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旺旺百货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春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26MA4EK4K39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咸丰县活龙坪乡活龙村龙凤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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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丰市监处罚〔2026〕26号
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主体,未履行好检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并清理经营场所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与保质期内的食品混放在货架上,具有销售的可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应当责令你(单位)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当事人未能履行索证索票的义务,保障食品来源合法合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未能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的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对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印度飞饼味3袋、手撕鱼干(香辣味)11袋、中式香肠8袋、卤鸭掌(香辣味)21袋; 3、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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