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永康市开发区少华水果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少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84MA2FQERY49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长城村前地塔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烟处[2024]第6号
2023年12月7日,我局检查人员依法在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长城村前地塔13号实施检查,从当事人叶少华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兰州(硬珍品)3条、利群(长嘴)1条、娇子(五粮醇香)1条,共计3个品种5条涉嫌违法卷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我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作为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检查时,当事人叶少华在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叶少华系江西省上饶市人,在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长城村前地塔13号从事个体经营,持有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查获的卷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系真品卷烟,当事人无异议。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日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5条用于店内销售,卷烟进货总额为850.12元,在未销售的情况下于2023年12月7日被我局依法查获。另查明,当事人曾于2023年5月22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我局于2023年12月7日依法制作并提取的《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查获的卷烟实物证明:2023年12月7日,我局检查人员依法在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长城村前地塔13号实施检查,从当事人叶少华的经营场所内查获3个品种5条涉嫌违法卷烟及案发现场的主要情况。二、我局于2023年12月13日对当事人依法制作提取的《询问笔录》壹份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日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5条用于店内销售,卷烟进货总额为850.12元,在未销售的情况下于2023年12月7日被我局依法查获的事实。 三、我局于2023年12月13日依法提取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经营主体资格及其在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长城村前地塔13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四、我局于2023年12月13日从“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依法提取的“案件品规条形码”壹份证明:被我局依法查获的涉嫌违法卷烟喷码的具体情况。五、我局作出的永烟处[2023]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曾于2023年5月22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我局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六、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明:被本局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5条卷烟为真品卷烟的事实。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作为烟草专卖零售户,应当遵守“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卷烟的规定,而为牟取不当利益从非法渠道购进烟草制品用于销售,侵害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承办人建议:处以违法进货总额850.12元7%的罚款,计人民币59.5元,罚款上缴国库。
59.50元
永康市烟草专卖局
2024-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