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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民县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芹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5MA7958373B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裕民县巴什拜东路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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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裕市监食罚[2023]14号
经查明,裕民县迎宾馆共有不锈钢碗50个,烤肉碟80个,各类盘子600多个。3月21日执法人员抽查发现的清洗、消毒不合格的不锈钢碗20个。违反了贮存、加工食品的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的餐饮安全制度。当事人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塔裕市监食责改〔2023〕44号)后,进行整改工作,但由于近期有较多的宴席订单,使用的餐具数量大,且洗碗工人较少,人手不足,且餐具所盛的菜用油较多,不易清洗,导致在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有8个烤肉碟底部存在污垢,15个盘子上存在未清理干净的水渍。仍旧存在使用的餐具消毒不彻底的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真实性。 2、2023年3月21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所使用的不锈钢碗消毒不彻底。 3、2023年3月21日《责令改正通知书》(塔裕市监食责改〔2023〕44号)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使用的餐具、饮具正常清洗、消毒。 4、2023年4月3日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已完成消毒的不锈钢碗上存在油渍事实。 5、2023年3月30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所使用的烤肉碟、盘子清洗、消毒不彻底的事实。 6、2023年4月3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已完成消毒的烤肉碟、盘子上未清洗干净的事实。 7、2023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已经通知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时间、地点和所需材料的事实。 8、2023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饮具违法行为的认可及积极配合调查的事实。 9、从轻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申请从轻处罚的情况。
当事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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