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树河 | 注册资本:200.4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2403786822339R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敦化市北环城路16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敦市监行处字(2025)93号
2025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敦化市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志伟进行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李志伟称,上述10份材料中,只有2017年1月16日的材料上是其本人签字的,其他材料都不是其本人签字的。需要在这些材料上签字期间敦化市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有没有对其进行通知,其是否授权别人签字也记不住了,是谁伪造其签的字也不知道。2025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敦化市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杨光进行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杨光称上述10份材料在签字时公司没有通知其本人,其也没有授权别人签字。是谁伪造其签的字也不知道。2025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敦化市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永钢进行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王永钢称,2010年5月10日的材料没有其签名,其余材料上都不是其本人签字。有一次韩树河通知其去公司签字,当时其在外地回不去,就让韩树河替签的名,但具体是哪年记不住了,也没有相关证据。这些材料上的签名公司都没有对其通知,其也没有授权别人签字。是谁伪造签的字王永钢也不知道。2025年7月24日,敦化市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刘保民通过手机给工作人员发送短信信息,内容为:“我已经全权委托律师处理,有事不要再给我打,请联系我的律师18609866866李律师”。随后工作人员联系该律师李成,但李成律师说其只是处理刘保民在国内的日常事务,不包括市监局这个,刘保民也没有授权给他,他不知道谁来处理。工作人员分别于2025年8月7日下午13.46分、14.41分、2025年8月8日8.41分、8.47分、9.44分通过单位座机拨打刘保民电话13130016171,但手机始终被拒接或者无法接通,导致无法直接与刘保民取得联系制作调查笔录。刘鑫、杨光、李志伟、王永钢均在其非本人签字的材料上进行了确认,上述事实证明敦化市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登记事项:修改公司章程、股权转让、经营范围时提交虚假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五十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当事人在变更登记事项时提供伪造股东签字的虚假材料。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50000.00元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0
2
敦市监行处字〔2020〕93号
2025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实名举报人刘鑫制作了询问笔录,刘鑫称其为敦化市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该公司法人代表韩树河多次伪造其本人刘鑫签字的股东会议证据共计10份。分别为2010年5月10日一份(股权转让和修改公司章程)、2017年1月16日两份(增加经营范围、股权转让和修改公司章程)、2018年2月6日一份(股权转让和修改公司章程)、2018年4月28日一份(股权转让和修改公司章程)、2018年12月10日两份(股权转让和修改公司章程)、2021年6月24日一份(股东会决议)、2022年11月12日一份(股权转让和修改公司章程)、2023年9月20日一份(股权转让和修改公司章程)。刘鑫称该10份材料上都不是其本人签的字,这些材料在签字时公司没有通知其本人,其本人没授权任何人签字,并不知情,也不知道是谁伪造的签名。
2025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敦化市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韩树河进行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韩树河称,上述10份材料都是其公司的,公司材料上的签字经核实不是股东本人签名的有刘保民、刘鑫、杨光、李志伟、王永钢5人。这些股东已经和公司脱离工作关系了,只保留了股份。韩树河称公司在涉及到股东签字的问题上,公司都通知到本人了,他们都接到通知了,但都以各种理由不来签字,至于他们委托谁来签字的其也记不住了,也提供不了当时告知股东签字的证据。
刘鑫、杨光、李志伟、王永钢均在其非本人签字的材料上进行了确认,上述事实证明敦化市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登记事项:修改公司章程、股权转让、经营范围时提交虚假材料。
经查,敦化市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如下登记事项时提供伪造股东签字的虚假材料:2010年5月10日(股权转让和修改公司章程)、2017年1月16日(增加经营范围、股权转让和修改公司章程)、2018年2月6日(股权转让和修改公司章程)、2018年4月28日(股权转让和修改公司章程)、2018年12月10日(股权转让和修改公司章程)、2021年6月24日(股东会决议)、2022年11月12日(股权转让和修改公司章程)、2023年9月20日(股权转让和修改公司章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当事人在变更登记事项时提供伪造股东签字的虚假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做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50000元。
50000.00元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