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维国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毛维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881MA2FUYUCX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淤头村淤头岗11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4〕46号
经查,当事人江山市维国副食品店,在江山市贺村镇淤头村淤头岗11号从事食品零售的经营活动。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12月25日从上门推销卷烟的小贩处购进卷烟,并置于店内销售。2024年1月1日,当事人无证从事卷烟零售的违法行为被江山市烟草专卖局依法查获,并于同年1月25日移送本局调查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卷烟14个品种共计26.7条。其中:红双喜(硬)4.0条,延安(软)2.7条,金圣(软)3.2条,龙凤呈祥(鸿运朝天门)1.0条,红双喜(硬8mg)0.3条,金圣(滕王阁·更上一层楼)1.1条,云烟(紫)3.9条,七匹狼(豪运)1.0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2.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0条,庐山(新)0.4条,庐山(大红运)1.0条,庐山(黄精品)1.0条,娇子(X)2.9条。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以及浙江省烟草专卖局核价,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货值共计2860元。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已无证从事卷烟零售经营7日。因当事人经营食品店未建立进货及销售台账,据当事人经营者陈述,该批次烟草购进款数额为2466元,销售额为405元,获利52.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2.1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287元,合计人民币1339.1元,上缴国库。
1287.00元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1
2
江市监处罚〔2023〕282号
2023年3月21日,当事人江山市维国副食品店无证从事卷烟零售的违法行为被江山市烟草专卖局依法查获,并于同年3月29日移送本局调查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卷烟31个品种共计65.9条。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以及浙江省烟草专卖局核价,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货值共计10194元。
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已无证从事卷烟零售经营11日。因当事人经营食品店未建立进货及销售台账,据当事人经营者陈述,该批次烟草购进款数额为9726元,销售额为130元,获利11.3元。
当事人江山市维国副食品店,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卷烟零售经营,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属无证经营卷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3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100元,合计人民币2111.3元,上缴国库。
2100.00元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