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正文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23215860665Y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白马湖街道民新社区(新民中对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1
(2025)黔0423民初2052号
合同纠纷
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五总队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1-08-12
(2021)黔04民初7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安顺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处[2025]5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1989年7月14日注册成立,主营业务为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城市污水处理,目前为镇宁县5个街道社区(村)的居民、非居民用户提供用水服务。2016年12月29日、30日镇宁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该水厂收费项目进行收费调整,并分别制定了《镇宁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县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镇发改通〔2016〕63号)、《镇宁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征江龙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镇发改通〔2016〕64号)收费标准文件,两份文件均规定:对享受政府低保待遇的低保户,每月人均用水量6吨以内(含6吨)的,按污水处理收费价格开征后的50%优惠政策执行,超出部分,按开征后的污水处理收费价格执行,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起;2017年12月4日镇宁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该水厂收费项目进行收费调整,并制定了《关于调整镇宁自治县县城供水价格完善水价计价方式的通知》(镇发改通〔2017〕63号)收费标准文件,该文件规定:对享受政府低保待遇的低保户,每月人均用水量5吨以内(含5吨)的,按原价格2.30元/吨执行,超出第一级水量的部分,按调整后的第二级水量水价3.90元/吨和第三级水量水价5.20元/吨执行;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起。当事人对政策理解执行出现有偏差,按要群众主动提出申请才能享受优惠减免政策,针对享受政府低保待遇的低保户未执行政府定价,截止案发时共多收了945户自来水费和污水处理费共计111057.70元。
2020年7月28日镇宁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该水厂收费项目进行收费调整,并制定了《镇宁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镇宁县城“一户一表”安装费的通知》(镇发改通〔2020〕33号),该文件规定:为不影响城乡低保户、贫困户等群体生产生活,安装“一户一表”每户相应减免至少100元以上,减免的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2020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该通知规定:禁止向用户收取计量装置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为2021年3月1日。当事人对政策理解执行出现有偏差,一直未按通知要求执行,截止案发时收取910户计量装置费共计118135元。
另查明:当事人计价系统由贵州民生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2025年5月因技术人员操作失误,导致39户用户免缴水费和污水处理费共计643.50元,贵州民生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全额承担,并缴纳到当事人账户上,故无违法所得;享受政府低保待遇的低保张刚户有两人享受减免政策,当事人漏算1人,导致张刚户2025年5月多缴水费4.50元。
※违法所得的计算:111057.7元+4.5元+118135元=229197.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安市监价监转办函【2025】2号)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客户用水清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对徐艳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主要证明
罚款2.291972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2919.72元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