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大福副食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晓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702MA42C1EQ6W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冷冻厂西门北50米路东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驿市监处罚〔2026〕68号
驻马店市驿城区大福副食商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本局于2025年2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张新建主办、李颜岭协办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大福副食商行;经营场所: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冷冻厂西门北50米路东;《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702MA42C1EQ6W;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郭晓倩;身份证号码:41282319991113****;联系电话:13271768328。
2025年1月12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人举报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的“川香鸡柳”产品外包装的密封区域内处有一圆形的孔隙不符合SB/T 10379标准中10.2.2“单件包装应完整,封口严密,无破损。包装箱应牢固,完整,外表清洁。”的行为,我局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明:2026年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销售有品名“川香鸡柳”的产品。2026年2月9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8月12日、2025年11月5日委托漯河鑫聚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两批次的“川香鸡柳”产品,共计60件,其外包装标注的内容:速冻菜肴制品;品名:川香鸡柳;产品标准代码:SB/T 10379;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41110312287;委托商:驻马店市驿城区大福副食商行;制造商:漯河鑫聚汇食品有限公司;其外包装的密封区域内处有一处圆形的孔隙。2026年2月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漯河鑫聚汇食品有限公司《关于产品内包装袋气孔的声明》,该声明包装密封区域内有气孔的原因:该内包装袋的气孔为生产过程中主动设计的工艺孔、其作用是平衡包装袋内外气压,防止产品在运输、仓储过程中因环境温差、气压变化导致包装袋膨胀破损或过度收缩,从而更好地保护产品品质与完整性。至检查之日止已售出60件,该产品进货价分别为:58元、60元,销售价65元/箱,货值金额3540元,违反所得360元,产品已售出到消费终端无法追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均经过当事人或出证人确认)证实:
1、投诉举报信及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电处理笺各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正在生产经营的情况;
3、对当事人做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的调查情况;
4、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的事项、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5、当事人《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该单位的主体资格和负责人的身份;
6、受托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负责人的身份;
7、加工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与漯河鑫聚汇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加工业务关系;
8、协助调查函(驿市监协查【2026】SS-1号)和关于协助调查函(驿市监协查【2026】SS-1号)回复函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漯河鑫聚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数量;
9、当事人的销货清单四份复印件、漯河鑫聚汇食品有限公司交货单二份,证明当事人委托生产的产品成本价和销售价;
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有关情况截屏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
11、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公告和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溯源情况: 渉案产品是驻马店市驿城区大福副食商行委托生产的,故此案件无需向上追溯。
案件性质:驻马店市驿城区大福副食商行委托生产经营的“川香鸡柳”产品外包装的密封区域内处有一圆形的孔隙行为不符合SB/T 10379标准中10.2.2“单件包装应完整,封口严密,无破损。包装箱应牢固,完整,外表清洁。”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件属于行政处罚案件。
驻马店市驿城区大福副食商行委托生产经营的“川香鸡柳”产品外包装的密封区域内处有一圆形的孔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反所得360元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