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蜀风园餐饮饭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6MA8232UKXH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东菜园2号1F201、2F20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7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红市监处罚〔2024〕1128
经查明, 当事人在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东菜园2号1F201、2F201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店内免费提供非一次性餐具,店内的一次性餐具收费标准为每套2元。当事人未在店内显著位置处张贴一次性餐具收费标准,其店内工作人员通过口头方式向顾客提供餐具需求服务。2024年8月10日,举报人在其店内用餐时服务员未向其说明餐具收费情况,举报人结算时被收取一次性餐具费用4元。当事人的行为满足提供餐具未明码标价的构成要件。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违法所得4元。
1.没收违法所得4元,2.并处750元的罚款。
750.00元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7
2
津红市监处罚【2023】189号
当事人店内消毒柜无法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当事人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而使用“有机”字样的菜花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的规定。
1.警告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