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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嘉泽绿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友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290MAAJL8GB0D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红桥新区红山大道17号闽商科技产业园3号楼B区2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六盘水市市监处罚﹝2026﹞1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4日为安顺市福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ZLJ250158),检测报告中的烟气现场测试原始记录表中显示二氧化硫校准量程为520mg/m³‌,而实测值5-49mg/m³‌。当事人于2025年6月26日为安顺市福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ZLJ250162),检测报告中的烟气现场测试原始记录表中显示二氧化硫校准量程为520mg/m³‌,而实测值59-73mg/m³‌。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5日为安顺市福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ZLJ240411),检测报告中的烟气现场测试原始记录表中显示二氧化硫校准量程为520mg/m³‌,而实测值40-66mg/m³‌。当事人出具的以上三份检测报告引用的检测标准为:《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57-2017),依据《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57-2017)11.3:“样品测定结果应处于仪器校准量程的20%-100%之间,否则应重新选择校准量程。”当事人校准量程的选择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57-2017)的强制性技术规定。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出具的8份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ZLJ240514、JZLJ250011、JZLJ250029、JZLJ250048、JZLJ250047、JZLJ250066、JZLJ250137、JZLJ250138),均存在校准量程的选择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57-2017)的强制性技术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主体资格及管辖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其经营场所位于本局管辖范围,本局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管辖权。 2、案件来源及程序证据:安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线索移送函》1份。证明本案线索来源合法,启动程序正当。《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本局依法履行立案程序。 3、违法事实证据:涉案检测报告11份(编号:JZLJ240411、JZLJ240514、JZLJ250011、JZLJ250029、JZLJ250047、JZLJ250048、JZLJ250066、JZLJ250137、JZLJ250138、JZLJ250158、JZLJ250162)及相关原始记录,证明当事人出具问题报告的具体内容及校准量程与实测值的矛盾。《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57-2017)标准文本1份,为认定当事人违反强制性技术规程提供明确依据。《询问笔录》1份,记载当事人对校准操作不规范事实的自认和解释。《现场笔录》1份,记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反映当事人对其存在问题的认知与整改意愿。 4、执法人员资格证据:办案人员赵华、龙南亚的执法证件信息。证明调查主体合法,程序正当。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结合本案自由裁量考量,建议对当事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给予通报批评; 3、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20000.00元
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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