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康众显通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公宝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3MA17KF8N45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东、柳影路南、扶余路北万龙.北斗星城B-11【幢】103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药稽处罚﹝2025﹞48号
当事人于2023年7月8日向吉林省晟威医药有限公司转账1600.00元购进生产企业为陕西九州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批号为221106、规格12片的氨酚曲马多片100盒,购进价格16.00元/盒;上述28盒药品销售价格为24.00元/盒,剩余72盒已全部销毁,销售金额为672.00元。违法所得为672.00元。当事人未按规定保留处方。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曲马多复方制剂等药品管理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3】22号文件:“三、自2023年7月1日期,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再购进曲马多复方制剂、依他佐辛和吡仑帕奈,原有库存产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后,按规定售完为止。”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范围不包含精神类药品,自2023年7月1日起,当事人不得再购进销售“氨酚曲马多片”药品;在当事人药品购销存系统中,无上述药品购销记录。当事人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保存药品购销等相关电子数据。经营者陈公宝对上述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及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72.00元;3.处罚款500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50672.00元。
5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