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桐乡市凤鸣新生代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昌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83MA2B90CQ9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凤鸣街道高新西路凤鸣新天地1318号5号楼二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市监处罚〔2025〕849号
经查明:2025年03月05日,当事人从桐城市新海塑料厂进购了10000个规格型号为 500mm*(300+65)mm*0.03 的塑料购物袋,袋体表面印有瑞州连锁,标称生产者为安徽康和包装有限公司。进货价为0.15元/个,进货总价为1500元。2025年03月20日,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5年度第一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对当事人的该批次改规格塑料购物袋进行了抽检,检测结果为环保要求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即本体外附件项目,技术要求为塑料购物袋;不应带有袋本体外的附件如挂耳等,实测结果为有挂耳。检验结论:不合格。截止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该批次同规格塑料购物袋已销售8970个,销售单价0.2元/个,该批次塑料购物袋总货值为2000元,已销售塑料购物袋总价为1,794元,计算获利为448.5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48.5元; 2.没收不合格塑料购物袋1030个; 3.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