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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汤旺河维维粮油经销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吉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28MA1AXRE19T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汤原县清华新城35号楼00010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汤市监处罚〔2024〕10021号
当事人于2018年01月10日开始经营汤原县汤旺河维维粮油经销处,营业室内悬挂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营业执照范围确定,经营范围:H14-食品经营,136-烟草零售、蛋类、水产品、山产品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2308280020471(有效期至2028年04月12日)。 2024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门朝北,正在开门营业,店内摆放三排商品,其中店内西侧摆放大米,中间摆放白面等商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的大米、白面等商品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摆放的10袋2024年12月6日生产的“朝鲜族稻花村”大米(25kg/袋)没有价格标签,未按规定注明商品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依据当事人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于2024年12月9日在汤原县金岭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2024年12月6日生产的“朝鲜族稻花村”大米(25kg/袋),与执法人员检查时店内摆放的2024年12月6日生产的“朝鲜族稻花村”大米(25kg/袋)数量一致,无违法所得。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
2000.00元
-
2024-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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