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廖高白酒酿造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廖均发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3MA61BBHM7L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忠县新生街道114号附1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忠县市监处罚〔2026〕17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1月07日办理营业执照,核准在重庆市忠县新生镇新生场375号从事酒制品生产、酒类经营活动;2023年12月21日办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生产经营品种:酒类:1:白酒:粮食酿造白酒,登记有效期至:2027年1月12日。2023年12月至今,当事人分别在万州、河南采购高粱、白酒曲;当事人将上述食品原料采购后,在重庆市忠县新生镇新生场375号从事白酒生产销售。2025年11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市忠县新生镇新生场375号,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所采购食品原料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2023年12月至今,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2日将其生产的白酒灌装入容量为5斤/桶的塑料桶中,以50元/桶的价格在重庆市忠县新生镇新生场375号对外销售。2025年1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市忠县新生镇新生场375号,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2桶白酒其外包装上无任何标签标识。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无标签标识的白酒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忠县市监限提﹝2025﹞0504号),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提供相关材料。上述无标签标识的白酒货值金额为100元(50元/桶2桶),因当事人未记录销售情况,无法确定销售的无标识的白酒数量,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未纳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给予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二)生产经营无标识的食品或者标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食品;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无标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无标签标识的白酒2桶; 2.罚款200元。 综上,本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无标识的白酒2桶; 3.罚款200元。
200.00元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