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康灵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娟妹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3798592956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乌镇镇席行街1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市监处罚﹝2025﹞1126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无执业药师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经查明,2025年2月开始原执业药师不在当事人处工作,同时当事人未聘用新的执业药师,当事人店内仍日常销售处方药。<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处方药未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的行为,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当事人的未配备执业药师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配备执业药师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处方药未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的行为,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当事人的未配备执业药师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配备执业药师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