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建全 | 注册资本:4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4137546438545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常州市金坛区科教路9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16
(2024)苏0413民初26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志阳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2
2023-10-20
(2023)苏0413民初63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大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3
2023-09-12
(2023)苏0413民初63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大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4
2022-11-15
(2022)苏0413民初75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瑞丰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5
2022-10-19
(2022)苏0413民初59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常州赛铂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6
2022-10-12
(2022)浙0604民初60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联玻冷却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7
2022-09-28
(2022)苏0413民初66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油长联实业开发总公司
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8
2022-09-22
(2022)苏04民终39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滨州渤海活塞有限公司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2-09-13
(2022)苏0413民初45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常熟怡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江苏千乘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10
2022-08-25
(2022)苏0413民初59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常州赛铂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03
2023-06-30
(2023)苏0413执1079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江油长联实业开发总公司、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8-03
2023-06-30
(2023)苏0413执1180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瑞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3-08-03
2023-06-30
(2023)苏0413执1080号之二
承揽合同纠纷
江苏天骄汽车配套有限公司、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3-07-06
2023-05-16
(2023)苏0413执365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宝时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3-04-23
2023-02-17
(2023)苏0413执118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瑞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3-04-23
2023-02-17
(2023)苏0413执11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瑞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763962.96元
执行案件
7
2023-04-23
2023-03-28
(2023)苏0413执19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28616.00元
执行案件
8
2023-04-23
2023-03-28
(2023)苏0413执195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3-03-30
2023-02-16
(2023)苏0413执116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常州赛铂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3-03-30
2023-02-14
(2023)苏0413执1080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江苏天骄汽车配套有限公司、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常税稽一罚﹝2023﹞116号
2019年,你单位收受上海企优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发票代码031001800204,发票号码61988677-61988680、81742632-81742633、99523190-99523191,价税合计635927.00 元。上述发票已于2022年3月7日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在2019年还收受上海妙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发票代码031001900104,发票号码21238754-21238757,价税合计293954元。收受上海助科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代码031001900104,发票号码41257950-41257951,价税合计154302元。经查,你单位为了帮助其高级人才少缴个人所得税,将部分工资通过中介机构采用快钱平台支付的方式直接转账至员工的个人银行卡。你单位根据中介机构的要求,将款项支付给上海企优智人力资源限公司、上海妙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助科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公司扣除8.5%的开票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通过快钱平台支付给你单位的员工。你单位累计支付款项1084183元,上述单位在扣除8.5%的手续费92164元后发放员工工资992019元。上述1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1084183元已入账计入成本并在税前扣除。
对你单位处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