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梧桐飞胜小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凤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83MABMPQJ13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河畔花园4幢S5号1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市监处罚〔2024〕159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05月10日在河畔花园4幢S5号1层开设桐乡市梧桐飞胜小吃店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店内经营的标称产品名称为乳酸菌味酵素气泡水(汽水),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为2023/05/21的产品83瓶;店内售价5元/瓶,名称为白桃味味酵素气泡水(汽水),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为2023/05/20的产品56瓶,店内售价5元/瓶,案发时均已超过保质期,上述涉案产品系当事人从品牌方杭州焦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鸡柳大人)购进,乳酸菌味酵素气泡水(汽水)共购进10箱,24瓶/箱,购进价格为**元/箱,白桃味味酵素气泡水(汽水)共购进10箱,24瓶/箱,购进价格为**元/箱,单品购进价为*元/瓶,当事人能提供上述产品的索证索票记录,至案发止,共销售上述两种涉案产品各1瓶,故本案中认定货值金额705元,违法所得为8.6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从轻处理: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乳酸菌味酵素气泡水(汽水)83瓶及白桃味味酵素气泡水(汽水)56瓶;
2.没收违法所得8.6元;
3.罚款3100元。
3100.00元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