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易行(陕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峰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5MABMPP6G04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石化大道中段116号亿海机动车服务站二楼2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117交罚﹝2026﹞26号
2026年1月13日16时04分左右,西安市鄠邑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团轩、杨伟锋在鄠邑区高铁站巡查时,发现陕AAM9362白色北京牌电动小型轿车正在上客,执法人员向驾驶员李亚俊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该车载有1名乘客从西成客专鄠邑站-公交站-西南侧出发到惠安集团惠南社区惠南7区。驾驶员李亚俊通过享道出行网约车平台接单,因当场被执法人员查处,订单取消,运费不详。经进一步核查,陕AAM9362车辆所有人为秦易行(陕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该车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租赁。 经查明秦易行(陕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陕AAM9362车辆租赁给李亚俊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法事实清楚。
罚款
3000.00元
西安市鄠邑区交通 运输局
2026-01-15
2
陕0115交罚20269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
警告并处罚款叁仟元整
3000.00元
西安市阎良区交通运输局
2026-01-14
3
陕0107交罚﹝2025﹞611号
2025年11月30日10时04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范军涛驾驶陕ADU3173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范军涛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1人从灞桥街道|香胡湾社区二期-9号楼到自强路|西安站-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20.67元。该车所有人秦易行(陕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租赁。经查明,秦易行(陕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陕 ADU3173号机动车交给范军涛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属于第二次,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一般。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电子驾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接单账号主页信息截屏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照片、违规查询截图、乘客手机截图照片、乘客身份证照片、视频资料等。秦易行(陕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07
4
陕0108交罚﹝2025﹞186号
2025年 11月 12日 9时 30分,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碑林大队执法人员李萌、刘坤在碑林区碑林博物馆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陕AAB9815号北京牌小型轿车正在运送客人,执法人员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员苏六收到滴滴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2人,由米卡一町酒店(主路)前往碑林博物馆-西门,驾驶员手机当时显示待支付订单金额为 7.3元,该车行驶证上所有人是秦易行(陕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租赁,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经查明秦易行(陕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陕 AAB9815号北京牌小型轿车租赁给苏六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乘客笔录、订单信息截图、驾驶员电子驾驶证信息截图、行驶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并全程有录像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12
5
陕0107交罚﹝2024﹞470号
2024年 12月 11日 09时 25分,执法人员韩昭、陈松涛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巡查时,发现汪云飞驾驶陕 AAM8365号机动车载客营运,我执法人员向其出示执法证件并依法询问得知,汪云飞驾驶陕 AAM8365号机动车通过使用风韵出行(司机端)接受系统派单,载客 1人从西华肉丁胡辣汤到山韵茶里茶馆(中海城店),系统结算本趟车费7.52元。检查现场汪云飞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的行政处罚。
49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4-12-18
6
陕0108交罚202481号
2024 年 10 月 28 日 10 时 25 分,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碑林大队执法人员王佰利、许善昌在碑林区南门永宁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陕 AAB1726 红旗牌小型轿车在此停靠下乘客,执法人员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人孙恬收到阳光出行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3 人,由长安路广济大药房(长安中路店)前往环城南路书院门,驾驶员手机当时显示乘客支付订单金额为 12.64 元,该车行驶证上所有人是秦易行(陕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租赁,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查明秦易行(陕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陕 AAB1726 号红旗牌小型轿车租赁给孙恬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金,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4-10-28
7
陕0107交罚﹝2023﹞30号
2023年03月07日10时05分,我大队稽查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尚俭门内巡查时发现,第五建辉驾驶陕ADZ0615号车,从青春假日连锁酒店(西安南门古城墙永宁门地铁站)载客1人,到西安站南进站口,结算车费12.22元。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3-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