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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乌当灵感理发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2MA6EKKT84W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百宜镇百宜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乌市监处罚[2025]0033号
经查,贵阳乌当灵感理发店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只是在手机上保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化妆品注册证、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等资料,并且未制作记录等台账。 又查明,该店购进的蓝朵纷彩染发膏(闷青色),制造商:广州高优化妆品有限公司,国妆特字G2021205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081.批号:GYH2022010801,有效期:20250107,于2022年购进了3支,由于无顾客选择,导致这几支染发膏过期。过期后未使用,购进价格为6元/支。以上化妆品货值为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及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事实。 证据五: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超过有效期。 证据六: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贵州)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户口册复印件4张。证明其育有3名义务教育阶段子女的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贷款情况截图4张。证明其生活困难的情况。 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本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证据之间相互印证。 本局于2025年3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筑乌市监告2025第003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规定。”及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及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警告#罚款0.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元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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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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